(2016)粤162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杜某甲、杜某乙和第三人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杜某甲,杜某乙,邬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578号原告:张某甲,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原告:张某乙,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杜某甲,男,1935年6月6日出生。被告:杜某乙,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第三人:邬某某,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杜某甲、杜某乙和第三人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以希望和被告、第三人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希望和被告和第三人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东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