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涛、何雪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涛,何雪玉,覃愈丰,毛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03-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69539867-5。法定代表人韦露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涛,男,1989年1月7日生,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何雪玉,女,1988年1月28日生,住柳州市柳北区。系梁涛之妻子。被执行人覃愈丰,男,1977年5月9日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毛艳珍,女,1976年10月5日生,住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涛、何雪玉、覃愈丰、毛艳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覃愈丰、毛艳珍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拉堡镇农贸南大街97号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00××77号,建筑面积:334.33平方米,土地证号:江国用(2013)第0XX**号)。二、拍卖被执行人覃愈丰、毛艳珍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西新城(原新田商贸城)95-1#-3、4、5、6号土地一宗(地宗号:0XXXX2,证号:江国用(2013)第0XXXX5号,面积:240平方米)。三、拍卖被执行人覃愈丰名下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拉堡镇金竺花苑西八巷26号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建筑面积:181.39平方米,土地证号:江国用(2012)第05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