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陆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刑初9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辩护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辩护人夏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陆某与吸毒人员何某某经事先约定,由被告人陆某贩卖给何某某甲基苯丙胺5克,后何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陆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6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陆某至本区吕巷镇附近欲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陆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4.29克。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供的微信红包截图,证人曾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医院分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有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及说明书、通话记录、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从而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陆某提出没有跟何某某见面,也没有将毒品交给他,微信转账是因为之前何某某欠他钱,这是还钱。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毒品没有完成交付,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陆某与吸毒人员何某某经事先约定,由被告人陆某贩卖给何某某甲基苯丙胺5克,后何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陆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6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陆某至本区吕巷镇金张公路XXX号附近欲与何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陆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4.29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微信红包截图,证实2016年6月28日,其用手机联系被告人陆某欲购买冰毒,后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给陆某人民币1,600元,并约定在本区吕巷镇金张公路XXX号附近交易。2、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称重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陆某处扣押了涉案冰毒及两部手机。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所扣押的白色晶体重4.29克,在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及说明书、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陆某与证人何某某联系毒品交易的情况。5、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证人何某某处调取到涉案手机一部,并将手机发还给证人何某某的情况。6、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医院分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陆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陆某的劣迹情况。8、证人曾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陆某的到案经过。9、公安机关采集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陆某的年龄等身份信息。10、被告人陆某2016年6月28日供述,证实当日中午,何某某打电话给他要购买毒品,并通过发微信红包的方式付了人民币1,600元,他收到钱以后来到金山区吕巷镇的公交车站,本来约好送到何某某家里去的,因为下雨,他就打电话给何某某,约在公交车站交易,后来就被抓获了,同时查获了身上携带的毒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进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陆某提出的没有贩毒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宪利审 判 员 徐 艳人民陪审员 王展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