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584号原告:方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邓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