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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584号原告:方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邓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