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7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三科与谢代发、周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三科,谢代发,周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507号原告:何三科,男,生于1970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水观乡。被告:谢代发,男,生于1964年6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永胜镇。被告:周伟,男,生于1962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三科诉被告谢代发、周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三科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三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代发、周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三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何三科负担。审判员  严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