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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巩和国与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海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02执1878号本院在执行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商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巩和国申请将被执行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海青、青岛鑫泽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海青、青岛鑫泽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海青、青岛鑫泽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