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4民初2378号原告:周某,女,1985年4月8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其明,男,1958年6月16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系原告周某叔叔。被告:王某1,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其明、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王某1宇茜、王某2、王某3、王某4代彬、王某4代刚由被告王某1抚养,共同财产房屋归被告王某1所有。事实和理由:2001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02年3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在织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宇茜某1,××××年××月××日生育二女王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3代彬,××××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4代刚。××××年××月,我在织金县城关镇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服务站施行女扎术。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9月12日,我与被告发生吵打后,被告将我赶出家门与被告分居生活5年多。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一栋房屋,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尚欠我妹夫刘家文借款8000元。被告王某1辩称,原告所述的同居时间、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四个孩子、2011年9月12日双方发生吵打后分居至今均属实,但我没有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所述的尚欠刘家文借款8000元我不知情,我们居住的房屋是我父母修建的,不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四个孩子应每人抚养两个。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02年3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在织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1宇茜,××××年××月××日生育二女王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3代彬,××××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4代刚。××××年××月,原告在织金县城关镇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服务站施行女扎术。2011年9月12日,原、被告发生吵打后,分居生活至今。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事实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是否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双方所生四个孩子应由谁抚养。原告主张共同财产房屋、共同债务8000元及四个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共同生活期间居住房屋系自己父母修建,对尚欠刘家文8000元借款不知情,要求孩子每人抚养两个,如果自己抚养四个孩子,原告应一次性按现在生活水平支付孩子抚养费。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被告双方作为孩子的父母,均有教育抚养孩子的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1经本院组织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王某1也同意离婚,故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双方所生四个孩子,双方均负有抚养义务,结合本案实际,长女王宇茜、次子王代刚由原告周某抚养,二女王某2、长子王代彬某3由被告王某1抚养较为恰当,故对原告主张四个孩子由被告王某1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周某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房屋归被告所有,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修建有房屋,而被告王某1认为该房屋系其父母修建,且该房屋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无法确认其合法性及所有权人,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孩子王宇茜某1、王某3代刚由原告周某抚养,王某2、王某4代彬由被告王某1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