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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德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德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烟台鹏程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九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文平,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刘晓明,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牟兴路。法定代表人:孔鹏程,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世东,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鹏程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801号。法定代表人:孔鹏程,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世东,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因与上诉人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机械公司)、被上诉人烟台鹏程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冶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牟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对涉案工程用砂的情况等影响实体结果处理的基本事实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牟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与上诉人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61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