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龙四申请樊瑞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四,樊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404号申请执行人:王龙四,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樊瑞,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瑞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龙四同意对(2016)豫1728执404号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8执4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石华峰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日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