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17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渝北区圣玛莉演艺俱乐部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渝北区圣玛莉演艺俱乐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1730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北区圣玛莉演艺俱乐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升街111号。经营者:夏彬,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渝北区圣玛莉演艺俱乐部(以下简称圣玛莉俱乐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徐娇、孙子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玛莉俱乐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一)原告音集协以被告侵害其放映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圣玛莉俱乐部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二、本院查明事实:1.作品名称:《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恋爱ING》、《时光机》、《知足》;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否。三、本院采信证据:1.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及其附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3.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4.(2016)渝北证字第2222号公证书。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音集协系《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等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但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圣玛莉俱乐部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紫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