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袁晓晖与偃师市中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1060号袁晓晖申请执行偃师市中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81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晓晖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偃师市中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年豫03**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俊峰审判员 :周建辉审判员 :王占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