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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成都天韻雅饰装饰有限公司与情义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天韻雅饰装饰有限公司,情义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天韻雅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路64号。法定代表人张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情义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305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一聪。申请执行人成都天韻雅饰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情义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情义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尾款12000元、项目款6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7元,另外,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1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另外,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霞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情义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尾款12000元、项目款6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7元,另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2元。二、终结本院对(2016)川019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