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克法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茹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克法执字第488号被执行人孙茹梅,男,汉族,1950年7月30日出生,住嫩江县长福镇爱国村。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刑初字253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毕远亮与被执行人姜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德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世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