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永发与被执行人樊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发,樊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发,男。被执行人:樊发元,男。申请执行人王永发与被执行人樊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苹果款32889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樊发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发与被执行人樊发元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樊发元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32889元后,申请执行人王永发自愿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富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