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覃某貌,覃某关,广西南宁xx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覃某貌,被执行人覃某关,被执行人广西南宁xx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韦某申请执行覃某貌、覃某关、广西南宁xx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1)覃民初字第9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韦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1)覃民初字第94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