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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四川豪地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豪地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39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豪地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林。被执行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49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四川豪地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双凤村四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