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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9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黎春凤与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春凤,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9811号原告:黎春凤。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31号31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4002008265。法定代表人:李志虎。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1072号东方广场26楼26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66401U。负责人:李志虎。原告黎春凤与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黎春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春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黎春凤负担。审 判 长 佃 勤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