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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林辉、梁道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梁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林辉,男,1962年4月8日,南丹县城关镇河东路九巷。被执行人:梁道文,男,1972年9月23出生,住所地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辉与被执行人梁道文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林辉与被执行人梁道文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明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