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林辉、梁道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梁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林辉,男,1962年4月8日,南丹县城关镇河东路九巷。被执行人:梁道文,男,1972年9月23出生,住所地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辉与被执行人梁道文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林辉与被执行人梁道文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明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