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县卧龙镇沙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泉县卧龙镇沙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633号原告: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村南。统一信用代码:911308211065759109。法定代表人:冯利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哲,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泉县卧龙镇沙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沙坨子村。法定代表人:韩庄云,主任。原告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县卧龙镇沙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由原告承德利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