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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伟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任彦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职业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任彦申,职业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任彦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彦申暂无执行能力,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执4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原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