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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宝祥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626号原告陈宝祥,男。委托代理人张朝辉,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启东,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郭虎,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男,市长。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倩倩,女,北京市人民政府干部。原告陈宝祥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祥起诉请求:1、撤销东城区政府作出的东政发[2016]1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6]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经查,董明崑因不服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京04行初36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程序合法,并据此判决驳回董明崑诉请撤销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京行终4352号行政判决终审维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征收决定已为本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效力所羁束,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案中,因对原行政行为的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故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宝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振宇人民陪审员     孔勤人民陪审员     郭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戴 蕾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