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昌希华与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青岛中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希华,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青岛中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昌希华,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东铁,组织机构代码:72557694-7。法定代表人唐爱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中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20号裕丰大厦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255371-6。法定代表人孙逊,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昌希华与被执行人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青岛中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七日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