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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李雪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820号罪犯李雪峰,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2日以(2002)吉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雪峰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罚金2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将李雪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9月、2009年12月、2011年12月、2014年9月将李雪峰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4个月、1年6个月、1年9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雪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雪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万6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雪峰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