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820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