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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雷林才等申请执行曾昭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林才,雷东伟,雷涧梅,曾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雷林才,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雷东伟,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雷涧梅,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曾昭林,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2016年7月6日受理(2016)云0625执315号执行案件,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昭林在你行有存款6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昭林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支行丛林分理处存款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永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