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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30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09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8857610M(1-10)。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庆,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23200013122。法定代表人:张延刚,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皖1181民初30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耀翔审 判 员  单 斌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