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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兰溪市兰江塑料包装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兰溪市兰江塑料包装厂,宋文远,陈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7号。负责人:陈中清,行长。被执行人:兰溪市兰江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兰溪市横溪镇横溪工业功能区。投资人:宋文远,厂长。被执行人:宋文远,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金香,女,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兰江塑料包装厂、宋文远、陈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一时无法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21495.5元,执行费476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