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与被告李新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李新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510号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东戈壁村。经营者:乔红军,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李新春,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回族,住乌市天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与被告李新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新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新春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撤回对被告李新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