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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8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钐钐、邓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平,杨钐钐,邓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秋平,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杨钐钐,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邓豪杰,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刘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钐钐、邓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诉讼中鲁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对杨钐钐在鲁山县御尧小区缴纳的商品房首付款237456元中的8万元予以冻结。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钐钐在该小区的商品房首付款予以划拨75359.5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了结案证明,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钐钐在鲁山县鸿尧御园小区缴纳的商品房首付款4640.5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