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申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尤新民等旅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尤新民,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庆丰桥西堍。负责人:吕小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女,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尤新民,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晔,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竹辉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董小安。再审申请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因与被申请人尤新民及原审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因违约取消行程导致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并非无法准确计算,再审申请人应退还金额为2471元。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7000元,未充分尊重旅游行业的行业惯例和市场行情,是对司法裁量权的不当使用。请求再审本案。尤新民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实际于2015年10月2日就明确取消了行程。再审申请人提交给原审法院的所有费用清单及证明均无法查清损失范围。鉴于本案证据及实际情况,原审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再审申请人退还部分费用,合情合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的再审申请。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尤新民未按照合同约定参团旅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尤新民退团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应当予以返还。由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将旅行票务等事宜全部委托给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操作,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又委托给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操作,而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具体办理票务、酒店、地接等事宜时,又承接了其他公司组团的四人,故导致本案所涉旅行团费用无法准确计算。而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与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又系次月结账,因此2015年11月14日由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负责人吕小英个人账户转给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24万元中,是否包含本案澳新旅行团的费用也同样无法确认。且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就尤新民退团相关费用的结算事宜。因此,原审法院鉴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尤新民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且损失数额也无法准确计算,酌情确定由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退还尤新民7000元并无不当。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城中营业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蓓审判员 孙一鸣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