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漯河建业昌建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建业福朋酒店与邢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建业昌建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建业福朋酒店,邢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477号原告:漯河建业昌建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建业福朋酒店,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西支6号。法定代表人:吴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伟、王文飞(实习律师),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磊,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漯河建业昌建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建业福朋酒店诉被告邢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漯河建业昌建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建业福朋酒店于2016年10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建业昌建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建业福朋酒店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建业昌建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建业福朋酒店撤回对被告邢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漯河建业昌建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建业福朋酒店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