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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世彤与何昆、何峻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彤,何昆,何峻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175号申请人王世彤。委托代理人吴晓萍,高邮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昆。被申请人何峻锋。申请人王世彤与被申请人何昆、何峻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王世彤(王士同)所有的坐落于高邮市高邮镇南大门114号的房产,查封金额为20万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何昆、何峻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厉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