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国恩与陈国顺、陈国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恩,陈国顺,陈国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恩,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国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国水,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恩与被执行人陈国顺、陈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