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336号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南门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77994596J。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洪亮,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付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