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5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朱静与张慈敏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张慈敏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410号之一原告: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张慈敏,女,1998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原告朱静与被告张慈敏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朱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保全费275元,合计494元,由原告朱静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