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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亚军与王守峰、刘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军,王守峰,刘颖,白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391号原告:杨亚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守峰,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颖,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白翠刚,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军诉被告王守峰、刘颖、白翠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军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杨亚军负担。审判员  姜允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