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林与被执行人孙素红、孙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林,孙素红,孙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50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林,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阳隅乡回坑村358号。被执行人孙素红,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岭西东村98号。被执行人孙淑萍,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太风东街1053号5幢2单元402室。申请执行人王志林与被执行人孙素红、孙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晋082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林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14日和10月8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任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素红、孙淑萍的银行存款3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