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宁波华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宁波华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阳路*******号。代表人:肖豪迈,该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华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城南高新创业园滨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陆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华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文峰学校对面。法定代表人:方晓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华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华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华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31231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868.47元。2016年5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华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华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执行款131231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868.47元。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城南高新创业园滨海大道1号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均流拍,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华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7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