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业与被执行人王栋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业,王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500号申请执行人:刘春业,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栋栋,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鲁0211执425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4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西 才审判员 张 培 荣审判员 王 连 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昌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