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崔平与于永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平,于永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崔平,女。被执行人:于永升,男。本院在执行崔平与于永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