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田桂雨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桂雨,住河北省承德市。2016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桂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桂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田桂雨驾驶冀H35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四海啤酒厂前路口时,车辆前部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唐转义相撞,造成唐转义当场死亡,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田桂雨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田桂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转义无责任。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田桂雨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照片资料;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资料;5、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6、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户籍证明、到案经过;9、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桂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田桂雨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桂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提出认罪服法。未向本庭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田桂雨驾驶冀H35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四海啤酒厂前路口时,车辆前部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唐转义相撞,造成唐转义当场死亡,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田桂雨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田桂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田桂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转义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田桂雨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田桂雨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田桂雨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四海啤酒厂前路口时,车辆前部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一名行人相撞,造成发生事故后,田桂雨因为害怕就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田桂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及经过;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3日20时许,张某某驾车经过承德市双桥区四海啤酒厂前路口时,看到一辆车把一个人撞了,后来那个司机开车走了的事实及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车辆痕迹检验记录、照片资料、监控视频,证实案件发生的现场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情况;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资料、死亡证明,证实交通事故造成田桂雨死亡的事实;5、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田桂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6、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田桂雨的准驾车型为B2及驾驶车辆的信息;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田桂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转义无责任;8、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田桂雨自然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9、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田桂雨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已经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桂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桂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桂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田桂雨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桂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桂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振人民陪审员 张桂玲人民陪审员 朱云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