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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终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金运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黑龙江圣古玩城市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金运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黑龙江圣中古玩城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3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金运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82号。法定代表人:牟永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胜,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圣中古玩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十九道街方远滨江国际02号地块3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民龙,总经理。上诉人哈尔滨金运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圣中古玩城市场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金运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滨金运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哈尔滨金运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金运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仲楠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胡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天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