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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田晓惠与田姝妮,冉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惠,冉秀伟,田姝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589号原告:田晓惠,女,汉族,生于1957年8月1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郑清柏,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秀伟,男,生于1975年12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田姝妮,女,生于1980年9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田晓惠与被告冉秀伟、田姝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田晓惠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晓惠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晓惠负担。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帅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