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仇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仇某,男,陕西省永寿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仇某提出离婚,被告杨某表示同意。二、夫妻共同财产侧房二间、门楼一个、太阳能热水器一台、架管80根、架板62块、小麦1100公斤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现金15000元。三、被告个人财产高低柜一个、橱柜一个、缝纫机一台、电子琴一台、炉子一个、灶具及个人自用衣物归被告所有,原告表示同意。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6)陕0426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陕0426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广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