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马云龙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龙,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596号申请执行人马云龙,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被执行人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花园*号楼。组织机构代码:L8316XXXX。经营者刘宁,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村村民,住该村大街196号。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马云龙与被执行人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云龙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返还健身会费4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云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马云龙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所欠健身会费四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胡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