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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宋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宋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初95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全,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负担。审判长  武汉胜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