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刑更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董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810号罪犯董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榆中刑一终字第0015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董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刑期从2014年3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要求自我。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注意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该犯在担任绕线工期间,对工作认真负责。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0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董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董某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