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淑贞、吕雪勤、吕雪丽与杨金成、柳敦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贞,吕雪勤,吕雪丽,杨金成,柳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718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贞,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吕雪勤,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吕雪丽,女,199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金成,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柳敦波,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贞、吕雪勤、吕雪丽与被执行人杨金成、柳敦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