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0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许昆鹏与杨剑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昆鹏,杨剑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028号原告:许昆鹏,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鸣,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剑烽,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章,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丛山,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昆鹏与被告杨剑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昆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昆鹏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