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苏桂珍与赵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珍,赵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苏桂珍。被执行人:赵国兴。申请执行人苏桂珍与被执行人赵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无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宝斌 关注公众号“”